第三殿 宋帝王 宋帝王,主掌大海之底,東南方沃焦石下的黑繩大地獄。 此地獄寬廣八千里(五百由旬),也另設十六小地獄; 一咸鹵小地獄; 二名麻環枷紐小地獄; 三名穿肋小地獄; 四名銅鐵刮臉小地獄; 五名刮脂小地獄; 六名鉗擠心肝小地獄; 七名挖眼小地獄; 八名鏟皮小地獄; 九名刖足小地獄; 十名拔手腳小地獄; 十一名吸血小地獄; 十二名倒吊小地獄; 十三名分髁小地獄; 十四名蛆蛀小地獄; 十五名擊膝小地獄; 十六名割心小地獄; 如在陽世時,曾犯以下罪惡: (一) 不認為領袖主官的恩德最大,人的生命最重要,當官、有地位之時,對職責不忠誠,存心背叛,不顧恤人的生命。 (二) 執行公務的人見了利益,就忘了道義,缺乏愛國、愛民之心。 (三) 身為丈夫的人,不行道義;身為妻子的,言行不順。 (四) 身為養子,受長期養育的恩惠;等得到財產,立即忘恩負義,回去生父生母身邊的人。 (五) 傭人,或受人之託辦事,卻辜負、背叛人家,誤人事情。 (六) 職員或基層士官兵,背叛主管或長官。 (七) 為業主辦事,卻夥同同事詐財。 (八) 犯罪入獄,卻越獄潛逃,或者因罪押解他方,中途逃走;因為押運的官兵曾經具名連保,以致連累了這些官差的親屬。經過長遠的時間,未向事主懺悔,彌補其損失。雖然事後多做善事,仍然發入地獄,受諸重苦之刑。 (九) 為了講究風水的年運,以致阻止喪家出殯,埋葬;令亡者不得入土為安。 (十) 造田挖土時,看見地下埋有別人的棺槨或屍骨,卻不馬上停止,換另外的龍穴;以致傷損他人的屍骨。 (十一) 為人管事,私自偷竊、漏列金錢、糧食,佔人便宜。 (十二) 祖先的墓地不去祭掃,久而遺失蹤跡。 (十三) 引誘他人犯法;挑撥是非,製造糾紛,欺騙人打官司,傷人和氣。 (十四) 寫匿名信誣衊別人。 (十五) 亂寫公告、文章、毀損別人的名譽。 (十六) 捏造退婚的字據,以幫人解除婚約。 (十七) 偽造契約,來往書信,以詐取別人的錢財、債券。 (十八) 本未加註明,也未簽名,隨便套描別人的簽名樣式,偽刻別人的印章。目的用以添加、刪改財目,讓後人受害。 以上事件有違犯的,查對事情的輕重,派大力鬼先推入大地獄受苦。再依所犯事情之類別,配入小地獄受苦。受刑期滿,再轉解第四殿,加重刑罰,收入地獄。 世人假若能於二月初八日,發誓立願禁戒永遠不再違犯,死後就准許轉發別的福地,不用進地獄受苦。(讀誦《觀世音菩薩普門品》一卷),功德更大。